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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效途径
作者:转载  来源:中国机构网  点击量: 数据正在加载...   发布时间:2009-6-30 16:37:53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又符合事业单位发展特点,政事分开、事企分开、高效服务、管理科学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回答的重要课题,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们就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一些粗浅的思考和设想。

    一、要坚持统一部署,自上而下进行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互制约和影响,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统一部署进行。改革是利益的调整,要有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作保障,发挥“稳压器”的作用,才能保证改革平稳进行。就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而言,某个县、市甚至省制定的改革配套政策是难以独立有效运行的,地区之间的政策对比造成的差异极易引起群众攀比和上访。事业单位涵盖了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集中了三分之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一旦进行分类改革,来自条条上的干预、人员分流的压力以及配套政策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有效解决。事业单位规模庞大、门类齐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特点决定了只有来自中央统一的、绝对权威的部署才能进行分类改革。相对于国企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难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尤其对于吉林省来说,经济欠发达,财政负担较重,更要坚持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二、要坚持科学分类,根据职能合理定位事业单位类别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分类问题解决不好,改革无从谈起。根据2006年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改革思路,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和特点,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大类。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其发展方向,分类推进改革。改革以后,只有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事业单位存在着职能交叉的问题,一个事业单位可能既执法,又服务,又参与经营,类别界定模糊不清。即使是以从事公益性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在职责任务、运行机制、服务对象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在具体分类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职能定位这个关键,体现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分类的原则。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进行。二是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职能。三是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四是有利于发展的原则。结合分类,调整归并和重组公益类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展完善公益服务体系。

    三、要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分类改革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作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想取得成功,也必须从以人为本这个理念入手,充分考虑到每一个被改革者的切身利益问题。从已经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的实践看,改革进程都是在配套政策特别是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卡了壳,有的因此最终导致失败。对于吉林省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来说,财力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可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在实施分类改革之前先有完善的配套政策出台,就更为至关重要。目前来看,当务之急有四个方面的环节需要解决:一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解决好改革前后新老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办法,切实解决人员身份转换以及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保障问题。四是要解决好人员分流安置问题,认真研究以单位、行业为基础的,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人员安置政策,对达到一定年龄或工作年限的职工,研究较为宽松的提前退休政策。

    四、要坚持先易后难,按系统或类别实施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政策性较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必须掌握好改革的进度和节奏,务求既积极推进,又平稳有序,实现用发展带动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从实践来看,近几年,我国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对本行业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都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我们认为,未来在操作实施具体分类改革时,也应当充分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矛盾比较少、把握比较大的系统,先行实施分类改革,也可以按类别逐步推进,比如先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革。这种做法,既能避免改革时一哄而上的忙乱,确保分类改革平稳有序进行,也能避免系统和系统人员之间的攀比,影响稳定。

    五、要坚持解放思想,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

    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认真总结各地区、各行业已经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和领域,先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2000年,长春、吉林两市曾先后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进行了尝试,都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综合配套改革。两市的改革,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积累了经验。现阶段,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之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创新,为分类改革创造条件。一是着眼全省事业编制“零增长”,研究制定市、县编制配备的规模标准。初步想法是以中央编办制定的县市分类标准为主要指标体系,以各县的GDP总值、人口、区域面积、自然环境状况为主要参数体系,在充分考虑上述指标和参数的基础上,运用数学方法计算出各县应该配备的事业编制总数,并以此来衡量目前各县事业编制的超缺,进而有效调控全省的事业编制总体数额。二是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全面推广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吉林省编制人事财政综合管理系统》。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定编定岗,使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人员结构相对应,真正实现编制实名制管理。三是改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和人员准入办法。在下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行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逐步实现社会化,推向市场。总的思路是,停止审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对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进行撤并;根据职能对一些事业单位使用的自收自支编制进行调整,该核销的核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补充人员,补充人员也将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不落编。

    六、要坚持政事分开,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一是逐步实行“管办分离”。就是将政府职能部门“管行业”与“办事业”的职能分开,政府职能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脱钩,使政府主管部门从改革前“管与办”的双重职能中解脱出来,将其职能明确定位为宏观上的“管理与服务”。不再直接参与事业单位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只承担依法对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集中精力抓好规划布局、政策导向、质量监控、业务指导、监督执法、购买公共服务、营造发展环境等事项。

    二是探索实行公共财政“购买服务”新模式。现行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传统模式是按人员编制拨付经费。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单纯“以人定费”的形式已经不适应现行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步探索“养事不养人机制”,对指标可以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可逐步实行“以事定费”、“以费养事”。对具备竞争能力的公益事业领域,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方式,逐步将政府直接举办事业单位转变为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三是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1996年,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遵循政事分开的方向,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是事业单位由“政事不分”的行政主导型体制,转向“政事分开”的服务型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但这一改革也将涉及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等诸多问题。在分类改革过程中,可按类别逐步实施,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率先考虑取消行政级别,对于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应逐步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对于直接从事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可逐步淡化其行政级别,对于具有管理、监督职能以及直接为政策服务的研究机构、宣传机构,如党校、报社等,可暂时保留行政级别。

    四是探索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机制。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编制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作为保留或撤销机构、增加或减少编制的重要依据,是改革和完善政府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也应当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们认为,应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规范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资质许可、年度报告、资产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章程的管理和相关行为的监督。分门别类地制定具体详实、操作性强的行为规则和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坚决纠正降低服务标准、收费养人等不正之风。(吉林省编办综合处 徐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