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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通知
作者:综合股  来源:文件  点击量: 数据正在加载...   发布时间:2009-6-2 10:35:31

 

桃发200812

  

       中共桃江县委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和人事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涉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群团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实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县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仍存在人员结构性矛盾突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长期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一)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属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县编办按管理职责审核后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或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由主管领导“一支笔”审签。机构编制问题未经县编委、县编办研究,县委、县人民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下发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文件时,承办单位应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各单位擅自作出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规定一律无效。

(二)严格控制新设机构、机构升格。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规定外,一律停止新设机构和机构升格。机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和组织形式上的完全一致。党政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数额设置,不得突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机构和机构升格,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机构“撤一建一”的原则从严控制。

(三)规范编制使用范围。各级党政群机关使用行政编制,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今后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一律停止增加地方事业编制。同时,要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逐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和机关行政岗位使用的地方事业编制。各单位要严格按编制使用范围使用编制,杜绝混用、挤占编制的现象出现。

(四)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编制和结构配备人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三、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必须编内进行,禁止超编进人。用人单位编内补充人员,原则上要在每年6月和12月根据各单位空编情况向县编办申报进人计划,由县编办报县编委研究同意后,方可补充人员。已超编的单位,在没有空编之前,原则上不得申报计划。政策性人员安置需要增编的应与人事编制部门衔接,按程序严格审批。

(二)县直、乡镇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招录、调任管理。县直、乡镇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补充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省、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和选调生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动工作单位。

严格控制县直机关调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入人员的,要实行差额考选。差额考选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身份、年龄3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岗位或专业的业务骨干或业务尖子等四个条件,并严格执行规定的考选程序。

乡镇之间公务员的调动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根据管理职责按程序办理。

(三)行政单位和副科级以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从现在起,停止办理所有行政单位和副科级以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正式调入手续。各单位凡空出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的,经县编制人事部门确认后,由单位根据需要在编制内自行依法聘用人员。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县财政按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数预算一定经费到单位。各单位原有在编在岗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方式维持现状不变。

(四)事业单位招聘、调动人员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新招聘人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但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需选聘人员、急需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或紧缺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须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可按程序报县编委研究同意后直接聘用。

严禁事业单位人员逆向调动。未经公开考试,禁止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间相同编制性质和相同经费渠道人员,编制限额内的调动或顺向流动,可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根据管理职责按程序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停薪留职、离岗学习、病休假等人员的管理。公务员不得停薪留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停薪留职的,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委办、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桃人发〔20088号)规范管理。离岗学习和病休人员严格按政策规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六)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已借调人员的,要本着“谁借调,谁清退”的原则予以清退。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今后一律不得借调人员。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重要中心工作,需要抽调人员的由县委组织部办理。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人事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支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相应社保手续。

     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不得开设基本账户;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年审时应责令其纠正。

五、加强领导,严肃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纪律

县委、县人民政府将强化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把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列入乡镇、县直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单位要加强对编制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遵守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的规定,不得对未经县编办、县编委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有关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编制的问题作指示提要求。机构编制、人事部门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要会同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违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规定的,机构编制、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并认真查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纠正,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桃江县委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08918

 

 

主题词:机构编制  人事  管理  通知                     

 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               2008918日印发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