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机构编制部门或其它审批机关批准该单位设立的正式文件。
3、 合法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材料。
4、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简历,现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5、 事业单位的住所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自有的场所,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场所,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书。
6、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它材料:(1)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和举办单位的,必须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或有权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正式批文文件;(2)需要变更住所的,必须提交新住所产权证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3)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4)需要变更开办资金的,必须提交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2、有关机关确认的债权、债务、资产清算的报告书。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各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单位印章。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等。
注:“举办单位意见”是指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