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相关表格下载.xls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相关表格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一)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表一)
1、“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指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设立的事业单位。
2、机构数、编制数、实有人数合计栏分别为全额、差额、收支两条线和自收自支栏之和;人员实行参照管理的机构数、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包含在合计数内。
3、编制部门审批为自收自支,但经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数填在收支两条线一栏。
4、“清理规范前”栏指截止2011年11月30日的机构数、编制数和实有人数(按编制部门确认的数据)。“清理规范后”栏机构不作调整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不变;撤销的机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填0;合并的机构,填写合并机构编制数和实有人数之和。
5、为便于汇总,每个事业单位的机构数一栏填写“0”或“1”,机构数现状和清理规范后仍保留的机构,在机构数一栏填写“1”;清理规范后拟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在机构数一栏填写“0”。
(二)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表二)
“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指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或由国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情况表(表三)
未经编办审批、也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部门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四)拟撤销、整合事业单位意见表(表四)
1、编制数指县委、县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核定编制数。
2、“未按规定设立”栏是指未经县委、县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
3、“任务已完成、履责依据已消失”栏,“任务已完成”主要指承担党委、政府交办的临时性、阶段性、特殊性工作任务,在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工作任务明显不足,相关工作可有其他单位承担的事业单位。“履责依据已消失”主要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建立并履行相关法定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变更、失效或废止后,失去原有法定职能依据的事业单位。
4、“批准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开展工作”主要指自2009年11月30日,经县委、县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至今未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和组建相关工作班子,或配备了工作人员但未履行核定职责的事业单位。
5、“规模过小、职责相近”主要指在一个部门系统内,两个以上职责大致相同,不利于集中起来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其工作效能的事业单位。
(五)事业单位职责任务清理统计表(附件2)
1、原定职责和实际承担职责主要是:(1)县委、县政府、县编委(编办)批准的;(2)主管部门批准和授权的;(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4)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的。
2、“职责调整说明”栏目填写。在“明确、调整、界定”3个选项中勾选。原定职责和实际承担职责一致的,不用填写;凡原未核定职责的,选择明确;原由主管部门委托、转移行政职能的,选择调整;原已核定职责的,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变化或功能萎缩的,选择界定。
(六)所有表格均一式二份(所有表格表格使用Excel制作),于2011年12月30日前报县委编办7211室。
联系人:高波芝 联系电话:8218131
二、报送清理规范意见的说明
按照桃办发[2011] 号文件要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清理规范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报送清理规范意见的要求是:现状真实客观、问题清楚可信、建议依据充分、意见观点明确。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应符合以上要求。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自报送清理规范意见,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意见由其主管部门综合提出意见报送。
一、机构编制现状。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合计数: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xx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xx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xx个,其基本运行状况按四种情况分别予以说明。即:运行正常、半运行、停止运行、设立后未组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原核定给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已消失,应撤销的,要说明原因;二是批准设立两年以上(2009年11月以前设立)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如果继续保留,应明确组建时间,何时开展工作,要说明理由。如果实行加挂牌子等,应明确将牌子加挂到哪个事业单位,并说明理由;三是应转企改制还未进行实质性运作的,应有基本意见;四是在同一部门内,具有相同、相近职责的事业单位,应有整合的明确意见和建议。
三、对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编制、经费渠道等机构编制事项有调整要求的,应提供法律法规条文,党委政府文件,以及主管部门的授权等作为依据,并逐项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果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做到理由充分,依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