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编发〔2008〕10号
桃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桃江县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8年8月5日
桃江县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2007]27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确保机构编制总规模不突破,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县委常委2008年第7次会议纪要》(桃常发〔2008〕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各部委办局,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及各人民团体机关,桃江经济开发区,正科级事业单位。
二、考核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2.《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3.《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2007]27号);
4.《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三、考核内容
(一)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情况。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机构编制事项,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委、县政府审批。
(二)履行“三定”规定情况。认真履行“三定”规定(方案)明确的职责,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三)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编制结构比例、领导职数内使用编制、配备内设机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
(五)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情况。坚决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没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其他行为。
四、考核办法
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当年年底前被考核单位要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情况书面报告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全年对各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对各单位履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评定。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为100分的,对责任单位当年绩效考核分值不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考核结果被扣分的,按照50∶1的比例,由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扣减该责任单位当年考核分值。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考核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本办法由桃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桃江县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主题词:机构编制 责任制 考核 办法
抄送:市编办
桃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8月5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