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湖南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座谈会,全面启动全省首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的机构编制标准的实施工作。
会上发布了由湖南省编办组织制定的《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湘编办【2009】20号),这是全国第一部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参与制定的地方卫生行业机构编制标准,对强化和规范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医疗卫生单位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湖南省卫生厅党组书记肖策群表示,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超编进人、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对于超编、超领导职数、超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配备的人员,一律不办理列编手续。
明确乡镇卫生院事业单位性质
《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标准》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事业单位属性和编制性质。特别是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性质首次得到明确。
三级医院院级领导不得超8名
在《标准》中,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三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并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和配备比。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80%,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不得超过人员编制总数的20%,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90%。
同时,《标准》中参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分别确定了不同性质、类别、规模等级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的核编依据和具体配置标准。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等级和规模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院级领导职数和单位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数。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三级医院到一级医院的院级领导职数分别核定为:6-8名,3-5名,2-3名;省、市(州)、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院级领导职数分别核定为:6-7名,3-5名,2-4名;乡镇卫生院为1-3名。
核定单位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数为:三级医院控制在20个以内,二级医院控制在15个以内,一级医院控制在5个以内;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20个以内,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2个以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6个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2个以内。
各类各级医院病床编制与人员配备比例划定
《标准》要求,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病床编制与人员配备比,也根据等级、规模、服务人口比例等进行核定。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核定床位与人员比从一级医院到三级医院分别是1:1.2-1.4,1:1.4-1.6,1:1.6-1.8;中医医院的核定床位与人员比从一级中医院到三级中医院分别是1:1.4-1.5,1:1.5-1.6,1:1.6-1.8。
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以服务人口数为基础,省、市(州)、县(市、区)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分别按1:6-8万人、1:2-3万人、1:1-1.5万人进行配备;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1.2-1.4人的标准核定。
此外,对承担有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医药科研任务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在核定人员编制总数的基础上,按0.1-0.2附加系数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对同时承担有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应急救治、政府公益行为等职能和工作任务的部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从事公益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按一定比例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