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411号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71号令)的规定,现就开展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审的对象和时间
事业单位年检年审的对象为2008年6月30日以前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我县各事业单位请在元月底以前准备好各种资料,2—3月份集中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年审手续。
二、事业单位法人办理年检年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经举办单位审核盖章的《2008年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和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有效的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经举办单位审核盖章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或年度决算报表;
(五)年度内机构编制异动材料和《人员编制管理手册》。
三、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年审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四、年检程序
1、事业单位自查。凡在年审范围的事业单位均应在2009年1月15日前在桃江县机构编制信息网(www.tjbb.gov.cn)事业单位登记表格栏目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自我检查。逐项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用A4纸双面打印(如没有上网的事业单位可到我办领取表格)。
2、举办单位审查。各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将所有应提交的材料经举办单位审核签出意见后,再报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并作出结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对事业单位年检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右下方年度报告标记处粘贴全国统一的“年检合格标记”,其法人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0年3月31日。
五、有关要求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先申请变更登记,后办理年检年审手续。开办资金上下变动超过20%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2、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法人按时参加年检年审,并严格把好材料的质量关。各事业单位法人要认真学习文件,准备有关材料,按时送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未按时报送年检的将按《机构编制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相应扣分。
3、逾期未接受年检年审或年检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效,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登报公告。
年检年审工作联系人:李 益 联系方式:8218131
桃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8年12月29日